115年度審補字第10號
原 告 李大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景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另
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址,不合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應一併補正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及(二)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