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懿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1萬0,39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1,500元。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
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20日),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82萬5,983元(計算式:1,810,394+〈1,810,394÷365×95×0.0299〉+1,500=1,825,9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