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禾山林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得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2,824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