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富洋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宋小英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