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用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
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