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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前開規定,其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應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3月2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3,445元(計算式如附表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1:(幣別:新臺幣)
序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起日及計算方式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42萬9,196元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9.83%
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48萬1,880元
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8.53%
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17萬6,488元
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83%
自民國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4
9萬4,606元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8.73%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附表2:(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42萬9,196元)
利息
42萬9,196元
115年1月29日
115年3月26日
(57/365)
9.83%
6,588.57元
違約金
42萬9,196元
115年2月4日
115年3月26日
(51/365)
0.983%
589.5元
小計
7,178.07元
項目2
(請求金額48萬1,880元)
利息
48萬1,880元
115年1月12日
115年3月26日
(74/365)
8.53%
8,333.49元
違約金
48萬1,880元
115年2月13日
115年3月26日
(42/365)
0.853%
472.98元
小計
8,806.47元
項目3
(請求金額17萬6,488元)
利息
17萬6,488元
115年1月21日
115年3月26日
(65/365)
10.83%
3,403.8元
違約金
17萬6,488元
115年2月22日
115年3月26日
(33/365)
0.1083%
17.28元
小計
3,421.08元
項目4
(請求金額9萬4,606元)
利息
9萬4,606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3月26日
(78/365)
8.73%
1,764.96元
違約金
9萬4,606元
115年2月9日
115年3月26日
(46/365)
0.873%
104.09元
小計
1,869.05元
合計
120萬3,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