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石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聲明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
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5年5月18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萬4,490元(計算式如附表2),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6,9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1:(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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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6%計算。 |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6%計算。 | |
附表2:(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