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鐿豐設計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1,8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