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陳立曄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96萬0,07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僑福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珍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530萬9,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6萬9,257元(計算式:6,960,077+5,309,180=12,269,2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