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大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萬9,09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萬1,5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民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所附之證據
繕本1份,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