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萬1,56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應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7月20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4萬8,885元(計算式:11,731,569+〈11,731,569÷365×73×0.05〉=11,848,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