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池家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馬勝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10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護照影本等足以辨識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