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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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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1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簡富裕即富裕工程行

被      告  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7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6萬6,4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6萬元)
1
利息
146萬元
115年6月26日
115年7月27日
(32/365)
5%
6,400元
小計
6,400元
合計
146萬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