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龍龍  
送達代收人  馬學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有關「282,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3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命補正之費用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