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所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有關「282,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33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命補正之費用金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