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德鑑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萬0,895元,及其中3萬1,353元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4萬5,426元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7萬7,156元自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14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6,3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萬895元)
1
利息
3萬1,353元
115年1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78/365)
8.99%
602.34元
2
利息
14萬5,426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19/365)
15%
1,135.52元
3
利息
47萬7,156元
115年3月27日
115年4月14日
(19/365)
14.99%
3,723.25元
小計
5,461.11元
合計
66萬6,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