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張忠孝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50萬元本息;㈡被告青航嘉給付50萬元本息;㈢被告將
本件判決全文(遮隱
兩造地址),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1日,及張貼於附圖螢光筆所示世貿IC大廈布告欄二處10日。」其第㈠、㈡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100萬元(計算式:500,000+500,000=1,000,000),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第㈢項聲明係請求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700元(計算式:13,200+4,500=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