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葭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