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7號
原 告 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曾柏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萬8,814元,
暨自本
聲請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30萬8,8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52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