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詮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
裁判費1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40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