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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仲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1頁第6至7行有關「新臺幣(下同)89,403,57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0,253,536元」;第9行有關「裁判費817,30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判費296,788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