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188,199元,應徵收
裁判費1,250,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0,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50,263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