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蝶梵奇跡國際形象造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丁家鈞即思偉格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