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鴻群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倫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5,07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補正映諾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