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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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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悰駿  


被      告  金橙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銓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萬6,52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5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78萬2,367元)
1
利息
175萬元
112年5月13日
114年11月6日
(2+178/365)
5%
21萬7,671.23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3年12月28日
114年11月6日
(314/365)
5%
6萬4,520.55元
3
利息
653萬2,367元
114年5月10日
114年11月6日
(181/365)
5%
16萬1,966.91元
小計
44萬4,158.69元
合計
1,022萬6,5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