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陳秀珍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
被告所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30號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及桃園地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1097號
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及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為
強制執行。原告
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核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債權憑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514元(計算式:本金676,909元+起訴前之利息1,267,605元(自民國92年8月5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4月16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