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75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子菡等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黃子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211元,以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漢承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08,211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部分,被告任一人給付原告後,於給付範圍內另一被告給付義務即為
免除。」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黃子菡、漢承事業有限公司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
上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