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百曉實業(大連)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派斯威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7,52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