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林睿哲
被 告 先鋒國際航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逸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請求被告不得使用原告之肖像及姓名於任何商業用途,並應移除下架所有已經發布之相關商業廣告、網頁、社群媒體貼文及通訊軟體群組文案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9,900元(計算式:5,400+4,500=9,900),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