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鍾宜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700元(計算式:2,668,700元+1,040,000元=3,708,7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