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進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00,626元(計算式:699,126元+400元+500元+600元=700,62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