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何仁崴律師
陳邑瑄律師
黃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