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萬5,216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7,0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