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19號
原 告 禮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
被告航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培堂、陳逢春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1,6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0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