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