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26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陳報被告新任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且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請併附
聲明承受訴訟狀
繕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
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8,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變更公司負責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稽,請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另備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