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陳家妘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惟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
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但若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又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2596號執行事件
之債權人即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262,993元,執行標的係就原告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保險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南山人壽陳報扣得原告名下保單號碼Z0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5年1月29日北院信113司執順○000000字第1154010738號執行命令終止系爭保單及向本院支付轉給之解約金為美元7,369.06元,依匯款日期115年3月6日之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235,441元。依首揭意旨,取較低者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5,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