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瑋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總統府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僅係全部
債權中之部分請求),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再給付原告因契約不當終止
承攬契約所受損害321,779元(僅係全部債權中之部分請求)。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21,779元(計算式:10,000,000+321,779=10,321,7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當事人欄之原告營業所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地址,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