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72號
原 告 何達仲即想享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定麒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定麒企業有限公司、林佳怡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1,600元;請求被告定麒企業有限公司、林佳怡、陳奕鈞、魏鈺婷、孔祥慈
連帶給付原告161萬4,04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5,640元(計算式:601,600+1,614,040=2,215,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