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晴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博儒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1萬6,67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37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3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29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萬8,1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附表(幣別: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