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號
原 告 奕奕健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件(請求範圍均自民國90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供原告或原告選認之律師、會計師偕同查閱及影印,且不得有妨害之行為等語,核原告係為維護其股東之財產權而提起
本件訴訟,
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無法審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