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0號
原 告 甲上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劉珊如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萬9,430元整,
暨其中145萬8,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15年3月10日起;其餘2萬1,430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給付原告等4,860元整之滯納金(懲罰性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
本件起訴前孳息為3,1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為213,840元(計算式:44日×4,860元=213,840),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6,466元(計算式:1,479,430+3,196+213,840=1,696,4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併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