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皇富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二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玖(1,773,149)元,
暨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壹(2,119,201)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92,350元(1,773,149+2,119,201=3,892,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