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原 告 何帛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另原告
起訴狀載有訴訟
代理人,但其內未附
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合法之民事委任狀,逾期未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