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7,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30元。又原告提出民事委任書之小章姓名與
起訴狀載原告
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且欠缺委任日期,合法性容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9,430元,並補正合法
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