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巴士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萬8,33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其聲明後段之利息暨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4日),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萬7,690元(計算式:1,838,331+〈1,838,331÷365×79×0.0222〉+〈1,838,331÷365×47×0.00222〉=1,847,6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