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69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小姐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分別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同年月25日提出三份民事訴狀,然請求賠償金額不明確,應具狀陳報請求賠償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按請求金額總額,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陳報,依原告
上開書狀
所載求償金額總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萬0,608元(計算式:249,000+12,021,608=12,270,6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64元。又原告起訴所列被告不明確,應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列明其全銜、法定
代理人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