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號
原 告 奕奕健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件,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偕同查閱及影印,且不得有妨害之行為。核其聲明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惟根據卷內事證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