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00號
原 告 京實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96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