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崇文
律師(即余國瑋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