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敦榆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高宏恩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萬3,289(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4,8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費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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